随着信息技术不断革新,数据成为信息技术演变发展不可获取的要素,越来越多的主体谋求通过广泛收集客户信息建立支撑其发展的数据池,囿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的缺失,加之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价值属性,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影响公民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因素。
在疫情时代,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很多民事主体开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实现精准监管,例如商厦、小区物业、餐饮企业等。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取得决定性胜利,很多疫情期间收集、登记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存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 辖区内某商超将记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的登记本放置于楼宇前台且前台无人监管,极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存在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干警据此线索迅速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案前磋商,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并依职权发送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立即监督指导责任主体妥善保管处置已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登记表。职能部门在接收到本院检察建议后随即督促责任主体整改,并要求责任主体加强秩序维护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责任主体妥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办案效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本院提醒各位公民要不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提供个人信息之前要牢记“两问一注意”,即问身份、问目的、注意安全风险。同时,个人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储存、传输、处理、销毁公民个人信息,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屏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事关个人利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各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后疫情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