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犯罪
仍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转账取现
到底是心存侥幸还是以身试法
贪图小利终毁一生
近日,由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祁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收到了二审裁定书,这意味着所有嫌疑人均拿到了最终处理决定,回首此案办理过程,全面了解众嫌疑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的历程,正应验了一句话“贪图小利终毁一生”。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许某某伙同彭某甲在云南省指使祁某某与彭某乙联络银行卡主帮助诈骗网络犯罪转账或取现移转赃款,被告人祁某某等人分别在云南省不同银行将本辖区居民刘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赃款15万元转账或取现,牟取非法利益;严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收款,并协助将本辖区居民刘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赃款15万元交给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王某某介绍林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不法分子,协助将本辖区居民刘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赃款转账10万元(后被冻结),牟取非法利益。案发后,嫌疑人缴纳的违法所得暂由侦查机关扣押,退赔款项及冻结资金已按照法律规定发还至受害人。
2023年5月1日,七里河区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祁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经审查相关证据、讯问,于5月8日批准逮捕其中4人,其余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侦查机关侦查,于同年7月4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于同年8月16日将祁某某等5人移送起诉,对其余人作相对不起诉;2023年11月10日出庭支持公诉,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一审判决,祁某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后曹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在司法机关要求嫌疑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时,祁某某等人多次表示自己并没有参与其他犯罪,仅仅是为了赚取部分利益,高额诈骗资金并未由他们实际使用。但事实上,为了贪图上游犯罪分子给出的“小利”,他们每一个人都成为了“巨额诈骗的帮凶”,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正是法律对这种侥幸心理和犯罪行为最好的惩戒。
在法律的眼中,每一笔资金、每一项物品都有其来龙去脉,任何试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都是对正义的挑战。时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多是团伙作案,犯罪团伙往往在诈骗成功后寻找“卡主”协助转移资金,而这些“卡主”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又通过验证信息、刷脸、输入密码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电信诈骗类犯罪中,涉案最多的就是这些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卡主”,而这些犯罪分子最终会自食恶果,面临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而从中非法获利,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请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否则会因一时疏忽或贪图便宜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同时,更要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随便添加陌生人微信,增加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切记保护好自身及家人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