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了,我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感谢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感谢检察官主动担当,维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为民情怀。”近日,当事人魏某某、马某某将一面印有“公正司法检护民生 维护民利情满人间”字样的锦旗送到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手中,并向检察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2020年4月,当事人魏某某走投无路之下,来到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起因是2019年7月魏某某与其丈夫马某某的退休金账户和名下房产突然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经查询才得知,2018年7月,冯某某以借款合同为由将其两人起诉至法院,在未出庭参加庭审辩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归还冯某某借款76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当事人魏某某、马某某因不知此诉讼,错过了上诉期,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经调查,2012年至2017年,当事人魏某某作为甘肃某矿业公司股东兼财务人员曾与一审原告冯某某有过来往,其所在公司为偿还银行贷款曾与冯某某个人签订过1000万元的借贷合同。后双方按约分批次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履行了借贷合同。公司解散后,魏某某不在该公司工作遂去外地生活。2018年7月,冯某某以原告身份,持魏某某签名的8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是购买房屋)和一张76万元的《汇款凭证》将其起诉至法院,因起诉状所留魏某某固定座机电话号码无法接通,法院审判人员前去魏某某户籍所在地送达不能,造成魏某某和马某某缺席庭审。
受理该案件后,我院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前往涉案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对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银行流水和往来汇款凭证一一进行核实,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借款合同签名进行鉴定。经核实,该公司与冯某某之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各不相欠。经笔迹鉴定,查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之一《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署“魏某某”是摹仿笔迹,不是魏某某本人的正常签名。上述证据证实,冯某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单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一审原告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判文书。其骗取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妨害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20年9月,我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兰州市人民检察支持了我院的抗诉理由,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20)甘01民抗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2023年,经一审法院重审,我院受兰州市人民检察指派,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无小事。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官厚植民心沃土,树牢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检察温情。一面锦旗,不仅代表着当事人的感激,更是凝聚着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肯定与信任,下一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民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司法工作机制,破解民事案件难题,以精准监督的办案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提升司法为民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