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赋予的监督职责,持续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力度,依法监督城关区人民法院将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收监执行。
根据调查,社矫对象马某于2021年8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在社区矫正期间,马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先后两次私自离兰前往异地,并在与工作人员共享微信位置时,故意伪造在兰州的位置假象,后在社矫期间连续几日将定位手机停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及时缴纳话费,在对其进行腕带监管后连续4天关机,导致无法对其定位监管。针对马某日常不服从监管的各种表现,七里河区司法局已先后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其仍不加改正。我院收到区司法局关于对社矫对象马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意见后,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审查,通过核实相关材料,确认了社矫对象马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认为该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及时向区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后七里河区司法局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今年3月3日,该法院依法决定将马某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严格依照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正确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职责。“三抓三促”行动开展以来,我院第三检察部为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主动对接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以马某收监执行案为典型个例,以工作协同推动类案监督,对辖区15个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等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预防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矫正对象再犯罪等现象发生,并确立了“两个坚持”的工作思路:一是要坚持增强管控力度。通过检察监督提升工作规范程度,定期对社矫对象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员,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二是要坚持精准实策。借监督“外力”激发社区矫正工作的“自驱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所犯罪行、心理特征等,按不同特点开展差异化矫正,落实心理矫治措施,降低再犯罪率,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我院第三检察部将以“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转理念、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牢固树立问题意识,规范工作流程,细化监督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监督质效,真正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转变为社区矫正机构规范高效开展社区矫正的内在需要,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双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