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全面提升并有效规范社区矫正监督能力,切实增强社区矫正监督质效,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与七里河区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协商配合,共同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吴某某入矫难题,助力社矫工作无缝衔接。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 月 6日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其本人户籍地为甘肃省临潭县,现租住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山三马路。在交付执行时,其户籍所在地临潭县司法局经调查发现,吴某某在户籍地无住房,仅有一女住校上学,平时借宿在吴某某姐姐家中,虽其本人表示有意愿回户籍地照顾女儿,但因其无固定住所且在该地寻找工作困难,故不适合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而其租住地七里河区司法局则认为吴某某目前无固定工作,之前一直是月付房租故无法保证其能长期租住在七里河辖区,且在兰州无亲人、朋友可以作为其保证人,故亦不适合在七里河区接受社区矫正。因两地均不愿接收其入矫,致使吴某某已逾期十余天未能交付执行,七里河区法院遂提请我院第三检察部介入监督。为尽快让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入矫,经办案检察官综合分析后,主动联合七里河区法院、区司法局及下辖西园司法所、临潭县司法局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华坪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吴某某租住地进行入户调查。在吴某某租住地,通过现场询问其相邻住户、与其房东视频通话,并经管段民警证实,了解到吴某某系2023年1月起便一直租住在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5日,房租自其租住至今均已按月交付。另在现场调查期间,吴某某表示其近期已在租住地附近的格兰绿都小区找到一份保安工作,其本人愿意在七里河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有效沟通,各方工作人员均认为其在七里河区接受社区矫正更为适宜。
为彻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无保证人的后顾之忧,经我院办案检察官与其房东沟通商定,让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房租,并由房东担任担保人。该房东对此表示愿意担任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担保人,担保其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七里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也表示接受吴某某入矫。最后,我院办案检察官劝告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摆正位置、端正态度、认真服从西园司法所的监管,充分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深刻反思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并改过自新。
此次公检法司协作配合,圆满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的入矫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转变为规范高效开展社区矫正的内在需要,实现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的双赢、多赢和共赢。下一步,七里河区检察院将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为契机,持续加大检察服务保障力度,不断优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细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