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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有案说▪案鉴】第1期:保本保息高收益?不是馅饼是陷阱

时间:2025-07-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开栏语】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即日起,七里河区检察院正式推出《七检有案说▪案鉴》专栏。本栏目立足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三个善于”理念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检察履职纪实+法律解析+社会警示”的形式,将抽象的法条转化为鲜活的故事,通过司法办案“小切口”以案释法,明辨是非曲直,传递法治导向,引导公众在具象感知中筑牢法治信仰,在案例启示中增强法治意识。


“投资我们的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30%,没有任何风险”

“邀请朋友投资,还有额外提成”

“名额有限,你还在等什么”

……

听到上述这些宣传,你心动了吗?

这从天而降的“泼天富贵”

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


诱人的“高额回报”  四年“吸金”两千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投资机会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投资就能获得不定期的高额利息,甚至还会有大额分红,你心动吗?面对诱惑,又有多少人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及58名群众两千余万元投资款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坚持“群众钱袋无小事”,全力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并从个案切入,以数据赋能,以检察建议“对症开方”,助推消除监管漏洞,全方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李某甲担任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乙、公司客户经理董某某,采用熟人推荐、口口相传方式,以借款投资或私募投资资金为名,以保本保息、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众多集资参与人前往该公司进行投资。

由于资金回笼周期短、利润高、分润及时,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投资。自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58名集资参与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承诺18%-24%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吸收投资金额共计2403.3万元。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将非法集资资金用于购房、买车、日常消费、支付员工工资及部分支付上述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致最终无力偿还。

2021年11月,包括段某某在内的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安机关收到兰州市扫黑办转省扫黑办批转的督办线索,要求对段某某等人举报的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24日对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立案侦查。

截至2022年1月案发时,除去已归还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外,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给58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1341.9万元。


多方协作 全力挽损

由于该案涉及集资参与人范围广、人数多,为依法保护集资参与人权益,受理该案后,七里河区检察院坚持“应追尽追”,将追赃挽损工作关口前移,“全链式”追踪案件资金流向,以检察履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尽最大可能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初期,七里河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掌握涉案动态信息,查清涉案人员、集资参与人集资数额,查明涉案资金流向、被告人资产情况,查封、冻结涉案资产,在确保案件证据链完整性的同时,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群体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面对急于讨回被骗资金的集资参与人,承办检察官注意倾听诉求,主动进行沟通调解。同时,在掌握充分证据、核实清楚案件数额的基础上,多次向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从法理、事理和情理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引导三人真诚悔罪,督促积极退赃,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并针对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出具精准化量刑建议,李某乙、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3月,七里河区检察院以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前,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均表示全力退赔的积极意愿。

2023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责令三人继续退赔该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宣告后,李某甲、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4年6月依法判决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赃款继续追缴后依法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数据赋能 精准开方 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职责所在。

2024年12月,七里河区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该案宣判后,涉案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其用“金融”招牌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假象,披着合法的“外衣”,实则没有任何金融资质。此类“幌子公司”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可能成为他人利用公司继续对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存在巨大隐患。

为促进诉源治理,防范类案发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七里河区检察院向辖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吊销涉案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及时清理经营异常市场主体,在市场主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事中监管,对存在涉罪行为的“幌子公司”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并加强事前注册登记环节监管,对依法经营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协同行政执法机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进行排摸,仔细甄别小微企业,集中对“幌子公司”“空壳公司”开展打击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高度重视,对七里河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并积极进行整改。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不可取。特别是当某些投资项目以“超乎想象的收益”“绝对无风险”为噱头时,很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为了吸引并诱骗大量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者承诺高息的伎俩,实际上就是用客户的投资来返还客户的收益,同时对聚集的资金进行挥霍、转移等。初期,非法集资者通常会如约支付高额利息或本金。一旦当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将很难收回投资,从而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

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各种标榜“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等投资理财推销时,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拒绝落入高息陷阱,不信“大饼”、不贪“小利”,避免上当受骗。

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机构、渠道开展投资理财活动,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实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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