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一词,常令人联想到影视作品中贪腐官员或犯罪集团头目的不法行径,似乎与普通民众相距甚远。然而,司法实践表明,部分民众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帮忙”心理或贪图小利,实施了为他人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已构成洗钱犯罪,最终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教训深刻。近期,由七里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蔡某某洗钱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兰州市某国有企业税务专管员期间,与该企业主任郭某某发展为特定关系人。蔡某某在明知郭某某给予的款项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购买车辆、代亲属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帮助郭某某掩饰、隐瞒50万元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案发后,面对完善详实的证据材料,并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蔡某某由一开始的拒不认罪到当庭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宣判后,蔡某某表示服判。
【检察履职】
七里河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决策部署及甘肃省相关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坚持对洗钱犯罪“零容忍”。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七里河区检察院即依法提前介入,通过细致分析蔡某某银行流水及郭某某财产状况,检察官敏锐指出蔡某某主观上应明知资金性质,其频繁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此方向收集、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发现一笔20万元资金经郭某某安排转入蔡某某侄女账户后,最终流向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POS机”)后去向不明。针对这一疑点,七里河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核查,成功查明该笔资金系蔡某某利用侄女账户收款后,通过其姐姐代付购房款再返还现金的方式进行“洗白”。最终,公安机关向我院补充移送该起犯罪事实。同时,我院向审理郭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的检察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发出《建议补充移送起诉函》,确保对上游犯罪所得洗钱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官普法】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坚决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与能力。洗钱犯罪作为金融安全的“毒瘤”,常与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毒品犯罪等相伴而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更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蚀社会公平正义。七里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通过多方联动(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协作)、技术赋能(资金穿透分析破解隐蔽性)、从严惩处(追赃挽损、加大财产性适用)三大举措,实现了精准高效打击。
检察官特别提醒公众:提高法律意识,认清洗钱犯罪常见手法,避免在不知情或贪图小利中沦为犯罪“帮凶”,务必警惕以下陷阱:
1.“地下钱庄”陷阱:以优惠汇率、快捷跨境转账为诱饵,实为非法资金转移通道。
2.“跑分”平台陷阱:以兼职刷单、轻松赚钱为名,诱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
3.虚拟货币洗钱陷阱: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性,掩盖非法资金流向。
4.“熟人帮忙”陷阱:亲友要求代收、代转来源不明资金,并许诺好处费。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