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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达400万元!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王某某等11人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开庭审理

时间:2025-01-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披着合法烟酒公司外衣售卖伪劣酒,种类多达40余,销售金额达400万元。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提起的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担任某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该公司所销售的真品低端酒为掩饰,通过互联网联系,从被告人瞿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伪劣烟酒后,向被告人梁某某、李某、周某某等人销售牟利,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周某某又向他人销售牟利。经审计、鉴定,销售金额400,伪劣烟酒种类达40余种

收到案件后,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从严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第一时间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时提前介入就案件关键性证据调取、销售金额、非法获利审计、假冒伪劣烟酒鉴定等案件事实及证据引导侦查,并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详细审查案件证据,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办案检察官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坚持轻轻重重分层处理原则,根据王某某等11人参与犯罪时间的长短、职责分工、销售金额、非法获利情况,综合判断、精准定同时对案件中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及时移交公益诉讼部门。最终,对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瞿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乙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11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计数额”“被告人并未损害公共利益”及“被告人销售时买方知晓所售烟酒为假冒伪劣故不构成犯罪”等“无罪或罪轻”意见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辩论,通过公诉人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的答辩拒不认罪的王某某、宋某某等3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开展面对面释法说理,对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打击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重要性进行深刻阐述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因本情疑难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假冒伪劣烟草产品损害合法生产商利益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造成危害。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落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全力守护民生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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