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持续加大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力度,能动履职,依法监督辖司法局、法院将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收监执行。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罪犯马某,2021年8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在七里河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马某未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允许,先后两次私自前往异地,并与工作人员微信位置共享时,伪造在兰州的位置,态度极不端正。此外,马某还在社矫期间连续几日将定位手机停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及时给手机缴费,在对其进行腕带监管后,又连续4天关机,导致无法对其定位监管。针对马某日常不服从监管的种种表现,七里河区司法局已先后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其仍不加改正。
【检察履职】
七里河区检察院收到区司法局关于对社矫对象马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意见后,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审查,通过核实相关材料,确认了社矫对象马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认为该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及时向区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监督结果】
收到七里河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后,七里河区司法局遂依法向原审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行为,已不适宜社区矫正,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将马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缓刑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而社区矫正则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不仅可以给轻微犯罪者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监禁刑对其自身和家庭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社区矫正虽然没有人身自由的束缚,但也有一道无形的“高压线”,不可轻易触碰。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方面要反思已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另一方面,则应当遵守司法矫正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在社矫期间,如果出现不服从监管、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其原判刑罚。而本案中的社矫对象马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撤销缓刑的相关条件,被收监执行是其自行不义的必然结果。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