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正文
检务公开

【七检有案说•检察官普法】第4期:不“刑”也得“行”,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时间:2024-07-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追责盲区

【案情简介】

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掉头时,恰遇被害人马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张某某忽视行车安全,不按道行驶,车辆掉头时未提前打开转向灯,致使其所驾车辆左前处与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里河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仅代表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案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全案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某某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本案警醒我们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道路情况保持高度专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更对他人的人生负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是交通肇事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被不起诉人若免于刑事处罚后,还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明显有违公平,也不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隐患。

七里河区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进一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以行政检察新作为助力社会治理效能大提升

法条链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双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