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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有案说•检察官普法】第4期:虚假诉讼不可取,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时间:2024-08-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虚假诉讼

千万别参与!

发现虚假诉讼案件

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知法学法辩是非,依法守法不亏!

虚假诉讼集中频发于民商审判领域,多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涉财产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机动车保险纠纷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各方面。虚假诉讼具有极强隐蔽性线索发现难度部分涉及民交叉领域,使其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

案件简介

当事人刘某某因经营医院遭遇资金周转困境经人介绍向王某某借款6万元,但王某某等人却使用“砍头息”、“利滚利”、“计复息”、“更换借条”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使原本短期周转的资金成为了刘某某无法偿还的“无底洞”。期间,王某某及同伙采取恐吓、辱骂、威胁、殴打的等方式催收,并打砸刘某某经营的医院,搬走其高额医疗设备抵债。因王某某的多种非法讨债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刘某某的正常生活秩序,其不得已更换所有联络方式带着家人远走他乡躲避,这直接导致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审开庭时无法联系到刘某某,至案件最终缺席判决。针对此案件,办案检察官决定启动民事检察调查权,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终于在内蒙古某市找到带着家人务工躲债的刘某某,因时逢当地暴雪天气,办案检察官无法前往询问取证,便2023年12月18日通过电话录音的形式就该笔借款的产生及后续发展详细询问了刘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12月20日,刘某某将签字捺印后的询问笔录邮寄至七里河区检察院,同时提交了一份王某某暴力讨债的自我陈述材料。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我院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于12月21日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2月28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我院提请抗诉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因王某某尚在天水监狱服刑,该案于2024年4月24日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指令七里河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官释法

本院在办理某某、徐某某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近年来,因为高利贷引发的借款人被暴力讨债、破产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一旦踏入高利贷陷阱,不法分子就会一步步设计将借款人带入巨大的债务旋涡之中,在施加还债压力的同时,还伴随着诈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行为,对借款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巨大伤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擦亮眼睛,拒绝以高利贷为代表的一切非法借贷。高利贷通常通过“大耳窿”(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七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驴打滚”(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羊羔息”(就是借一还二);“坐地抽”(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等方式增加本金及利息。高利贷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利息过高,造成自己负担过重。一些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还贷,会造成严重的家庭问题。

不法分子的借贷套路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更应该保持头脑清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到理性消费、量入为出,培养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有贷款需要请选择正规贷款途径,如遇到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请保留借款证据并及时报警寻求援助。

虚假诉讼几种常见形式】:

1.借贷纠纷案件;

2.离婚案件,其中涉及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

3.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4.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

5.股东权益纠纷案件;

6.涉及优先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7.督促程序案件;

8.其他应当重点关注的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可以来信、来访、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至检察机关举报和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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