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处处皆有法,有些事情看似可能很小,却可能隐藏着祸根,更很有可能触犯法律。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收废品的老板娘,从正常经营废品站到涉嫌犯罪,她到底哪里违法了?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经营自家的废金属收购生意时,遇到董某甲、董某乙来店内售卖钢筋、钢管、钢模板,面对价值2000余元的钢筋、钢管、钢模板,马某某为赚取差价利润,明知钢筋、钢管、钢模板来路不明,仍然抱着想赚钱的侥幸心理,未对上述物品登记,以低价收购后变卖,正是这一行为,让马某某涉嫌犯罪。
起初,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娘还未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马某某表示自己很冤,收购废品本就是废品站的工作,至于废品是哪里来的自己并不关心,有人愿意低价卖出废品,于她而言是赚钱的买卖,她何错之有?
对马某某的辩解,检察官提出:“废品收购站的规定是什么?哪些能收那些不能收有没有规定?马某某多次收购到低价全新金属,真的没有怀疑过来源?不问来源低价购进高价物品是否合法合规?”面对检察官的问题,马某某沉默了。最终马某某在检察官的普法教育下,认识到自己这种非法收“废品”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表示自己会积极改正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今后不再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从而触犯法律。
【检察官普法】
犯罪分子在实施侵财类犯罪后,往往会选择废品站销赃变现,部分废品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抱着侥幸心理收购赃物,从而触犯法律。该案中,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娘明知是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所获得物品,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的对价,多次从董某甲、董某乙手中低价收购赃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大案小案皆民生,一枝一叶总关情”。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不稳定分子,起震慑、警戒、挽救作用。承办检察官积极作为,充分释法说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检察官提醒:广大废品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物品时要谨慎对待,应问清物品来源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应当拒绝收购,及时报案,堵塞销赃渠道,切莫心存侥幸,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