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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有案说•检察官普法】第8期:收“废品”也犯罪?结案更要普法

时间:2024-10-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生活处处皆有法,有些事情看似可能很小,却可能隐藏着祸根,更很有可能触犯法律。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收废品的老板娘,从正常经营废品站到涉嫌犯罪,她到底哪里违法了?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经营自家的废金属收购生意时,遇到董某甲、董某来店内售卖钢筋、钢管、钢模板,面对价值2000余元钢筋、钢管、钢模板,马某某为赚取差价利润,明知钢筋、钢管、钢模板来路不明,仍然抱着赚钱侥幸心理,对上述物品登记,以低价收购变卖,正是这一行为,马某某涉嫌犯罪

起初,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还未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马某某表示自己很冤,收购废品本就是废品站的工作,至于废品是哪里来的自己并不关心,有人愿意低价卖出废品,于而言是赚钱的买,她何之有?

马某某的辩解检察官提出“废品收购站的规定是什么?哪些能收那些不能收有没有规定?马某某多次收购到低价全新金属,真的没有怀疑过来源?不问来源低价购进高价物品是否合法合规?面对检察官的问题,马某某沉默了。最终马某某检察官的普法教育下,认识到自己这种非法“废品”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表示自己会积极改正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害单位损失,今后不再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从而触犯法律。

【检察官普法

犯罪分子在实施侵财类犯罪后,往往会选择废品站销赃变现,部分废品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抱着侥幸心理收购赃物,从而触犯法律。该案中,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娘明知是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所获得物品,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的对价,多次从董某甲、董某乙手中低价收购赃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行为触犯《中华共和国刑法》一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大案小案皆民生,一枝一叶总关情”。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仅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不稳定分子起震慑、警戒、挽救作用。承办检察官积极作为,充分释法说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检察官提醒广大废品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物品时要谨慎对待,应问清物品来源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应当拒绝收购,及时报案,堵塞销赃渠道切莫存侥幸,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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