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花样百出,手段不断翻新,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近期,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后王某某以其行为系经济纠纷,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是兰州野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商业区经营的第三方承包商,可以向他人出租兰州市野生动物园步行区售货亭,被害人龚某甲信以为真。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从互联网上下载了一份租赁合同的模板并加以修改,伪造了“兰州野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在打印店彩色打印后,用化名及编造的身份证号码,先后与被害人龚某甲及其妹妹龚某乙签订三份《兰州野生动物园步行区售货亭租赁合同》,并以交纳押金为由骗取龚某甲、龚某乙二人现金共计75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23年6月5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改变定性于同年6月19日以王某某犯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8月9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以其行为系经济纠纷,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王某某对涉案事实予以认可,但始终辩称自己的行为系经济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售货亭租赁合同,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建议从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民界分的核心标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虚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并要求对有无履约能力、未履约的原因、履约态度是否积极以及财物的处置形式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租赁合同及单位印章,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自己花销。后被害人发现租赁售货亭事宜无果,多次联系其退款,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实际上,王某某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确,并无履约的意愿和能力,亦无任何履约行为,占有资金后拒不返还,并非被告人辩解的民事经济纠纷,已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关键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主要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王某某编造的虚假身份,伪造的虚假单位印章等),王某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只是其诈骗的一种手段行为和表现形式,合同只是其诈骗的一个载体,且并未实施与涉案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等经济活动,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际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故对该种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合同的存在而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多存在以签订合同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例,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对二者罪名的认定,需依据案件事实、犯罪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予以综合考虑,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着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形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之实,是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的常用手段。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后,心存侥幸,企图以民事纠纷为由或者以承担轻微罪刑的方式,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擦亮慧眼,勿要轻易相信各种形式的租赁“协议”、“合同”,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交付财物时,需多方面、多途径审慎核实对方的身份、诚信及履约能力,切忌疏忽大意,让诈骗得逞!如遇财物被骗,应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