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首例自愿认罪认罚的涉恶案件主犯被依法宣判,该涉恶案件被告人秦某某是张某某等6人寻衅滋事案的主犯。办理该案过程中,我院切实发挥诉讼主导责任、能动履职,依法对秦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精准打击涉恶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秦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涉及以秦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在本地从事非法放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经我院深入调查,发现秦某某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多次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我院依法对秦某某等等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该恶势力团伙首犯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办案团队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对秦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补充完善证据,确保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专门就此案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量刑幅度等内容,多次与法院交流研讨。同时,畅通控辩双方沟通途径,加强检律协作,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听取、依法考虑辩护人意见。在提审讯问期间,办案团队主动向秦某某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其解答问题、打消疑虑。
最终,在综合考量秦某某的供述及态度后,为保证办案效果,提升办案质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办案团队最终决定从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手,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标准和程序等贯穿始终,从案件事实证据的把关、认罪认罚的协商、庭审程序的适用等多个方面积极履职,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秦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团队、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充分了解到检察机关对其罪行的认定及其量刑建议之后,秦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现场最后陈述阶段真诚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依法严惩、打准打实涉黑涉恶犯罪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较为显著的促进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加强人权保障、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七里河区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工作实际,不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优效果适用。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走深走实,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